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有关要求,做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移交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改革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工作部署,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移交至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承担,实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放得下、交得清”、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接得住、管得好”,确保移交前后审查标准不降、监管监察有力、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二、移交事项
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承担的煤矿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移交至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承担。
三、具体工作任务
1.编制移交方案。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监察机构)要结合实际情况,主动沟通,分别制定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移交工作方案,明确移交工作负责人和工作完成时间、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
2.熟悉业务流程。监管部门要依据法定审批流程,尽快明确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申请受理、材料审查、审批,许可证颁发、变更、延期、暂扣、注销、吊销,许可证制作等相关部门及负责人,并熟悉安全生产许可证网上办理流程及操作要求。监察机构要安排负责许可证办理的业务人员到监管部门开展指导培训业务系统使用等工作。并于6月21日前分别填写并报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移交工作表”(见附件1、附件2)。
3.及时向社会公开。监察机构应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移交承接部门向社会公告。监管部门要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和规则,制作行政许可事项公告(包括办事指南、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申办条件、申办方式等内容),于6月25日前通过各部门政府网站主动向社会公开。
4.开展移交工作。监管部门与监察机构要加强工作沟通协调,加快做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移交的各项工作,在2021年7月1日前完成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事项正式移交,签订确认并上报“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移交登记单”(附件3)。移交工作过程中发现问题,可及时与国家矿山安监局联系。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移交过程办理权限。监察机构已颁发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6月30日前,已受理正在办理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事项,应由监察机构负责办结。从7月1日开始,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由监管部门负责受理办理。不得发生推诿、停办现象。
(二)做好交接具体准备工作。办理交接时,应一并移交相关空白证件、许可文书等文本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网上办理相关权限等,确保审批工作不出现空挡。监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前制作专业印章和钢印,正式移交后,监察机构的专业印章和钢印应按规定上交。
(三)用好安全许可信息化系统。自7月1日起,监管部门要使用全国统一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开展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网上受理、审批等工作,督促指导煤矿企业做好煤矿企业基础数据管理平台填报工作。
(四)处置安全生产许可管理档案。依据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按照“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已经办理完成的安全生产许可管理档案由监察机构保存。监管部门需要调阅档案的,监察机构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五)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部门联动,协同研究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事项列入重点监管内容,严格各项监管措施执行,坚决杜绝移交前后出现监管“盲区”和“真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对标对表实施挂图作战。监管部门和监察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重大部署上来,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移交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牵头负责,建立工作专班、明确工作重点、倒排时间节点、实施挂图作战,为高质量推进移交工作提供坚强组织保障。
(二)积极对接,及时熟悉工作流程。监管部门要不等不靠,主动与监察机构联系,组织相关人员及时熟悉煤矿安全生产许可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流程及必备专业知识,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履职和服务指导能力。监察机构要积极支持,主动配合监管部门熟悉、开展业务工作。
(三)公开透明,严格规范办理。监管部门要确保配备的煤矿安全许可事项办理人员专业和数量满足工作需求,审批权限不得下放。要科学设置煤矿安全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简化办理环节、优化工作流程,严格落实网上公开办理要求,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
附件:
1.煤矿安全生产许可移交工作表(监察机构填写)
2.煤矿安全生产许可移交工作表(监管部门填写)
3.煤矿安全生产许可移交登记单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
2021年6月17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